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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QZ07102-0101-2025-00065
    • 備注/文號:南發改規〔2025〕3號
    • 發布機構:南安市發展和改革局 南安市應急管理局 南安市財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5-08
    南安市發展和改革局 南安市應急管理局 南安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南安市市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時間:2025-05-08 10:26

    南安市糧食購銷公司:

      現將《南安市市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實施細則》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南安市發展和改革局 南安市應急管理局

      南安市財政局

      2025年5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安市市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南安市救災物資儲備、調運和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受影響人員基本生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中央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儲備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自然災害防范與救助管理辦法》《福建省救災物資儲備管理辦法》《泉州市市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實施細則》等,制定《南安市市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市級救災物資,是指市發改局(糧儲局)使用財政資金和救災捐贈資金采購的專項用于受影響群眾生活救助(包括應急救助、過渡期救助、冬春救助等)的應急儲備物資、上級部門調撥的物資和社會捐贈的物資。

      第三條  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堅持無償使用的原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救助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提出本級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商市發改局(糧儲局)確定年度購置計劃,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承儲單位市發改局(糧儲局)根據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市級救災物資的采購并委托市糧食購銷公司(下稱儲存單位)收儲和日常管理,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通知儲存單位按程序組織調出;并按財政預算資金管理要求,對儲備資金組織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編制救災物資管理情況報告。市財政局負責落實市級救災物資購置和物資儲備管理相關經費的預算管理,依法下達預算,組織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并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和財政評價相關工作。

      第五條  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由政府統一安排建設資金,建設用地應當按國家公益事業的有關用地規定執行,選址與規劃布局合理。參考國家《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標準》并結合當地實際建立與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和應急保障需求相匹配的救災物資儲備倉庫。

      第六條  市級救災物資儲存單位具體負責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和日常管理,并對市級救災物資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確保關鍵時刻“拿得出、調得快、用得上”。市級救災物資儲存單位每年12月底前向市發改局(糧儲局)、應急管理局、財政局報送物資儲備情況。

      第二章  購置和經費保障

      第七條  市應急管理局根據本轄區年度自然災害趨勢研判和救災物資使用情況,商市發改局(糧儲局)確定下一年度市級救災物資采購計劃,明確物資品種、數量、參數等,采購計劃應與年度救災物資購置相關專項預算相銜接。

      第八條  屬于政府采購的救災物資按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執行。為應對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當現有救災物資品種和數量不能滿足救災需要時,由市應急管理局提出緊急采購計劃,市發改局(糧儲局)應建立健全緊急采購內控機制,在確保采購時效的同時,提高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采購質量。在重特大自然災害救助急需等特殊情況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以市發改局(糧儲局)為主,市財政局、應急管理局配合,可依有關規定進行緊急采購。緊急采購活動完成后,其采購項目的品種、數量、單價等結果,市發改局(糧儲局)應當在政府網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市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經費實行年度預算管理。市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經費原則上按上年末庫存救災物資總金額不超過8%測算,由市發改局(糧儲局)在編制預算時提出經費預算,經市財政局審核后列入當年度預算按時撥付。救災物資儲備管理經費支出范圍包括:物資儲備庫運行維護,救災物資的維護、保養、回收、清洗、消毒、整理,人工費、第三方鑒定費和物資短途裝運費以及儲備救災物資所需設備購置等費用。

      第三章  儲備管理

      第十條  市級救災物資倉儲設施建設和管理應當執行國家有關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標準。庫房應避光、隔熱、通風、防潮、防鼠、防蟲、防火、防盜、防污染等措施,確保救災儲備物資安全。具有與救災物資種類、儲藏特性、進出倉方式、儲存周期、應急調用等相匹配的倉儲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市級救災物資實施入庫驗收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相關標準以及采購合同約定的驗收方案執行。對新購置的物資,應進行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的核對和質量抽檢。對檢驗不符合標準的物資,應退回或責令供應商整改,物資重新檢驗合格后方可入庫。對退回物資應要求供應商消除應急或救災標識。入庫工作完成后,儲存單位應及時向市發改局(糧儲局)、應急管理局報告入庫情況。

      入庫物資分為上級下撥救災物資、本級購置救災物資和社會捐贈的救災物資。本級購置救災物資,物資入庫前,市發改局(糧儲局)會同儲存單位做好物資品種、數量、質量的清點工作,儲存單位按相關程序要求負責入庫管理。上級下撥救災物資和社會捐贈的救災物資由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改局(糧儲局)、儲存單位共同做好物資品種、數量、質量的清點工作,儲存單位按相關程序要求負責入庫管理。

      上級下撥的救災物資入庫管理。市應急管理局接上級有關部門下撥救災物資通知后,及時將上級下撥的救災物資品種、數量、下撥時間及聯系電話告知市發改局(糧儲局),市發改局(糧儲局)應及時通知儲存單位做好收儲入庫準備工作,上級下撥的救災物資到位后,儲存單位按有關程序做好接收入庫管理工作并做好進行系統錄入工作。同時,書面函告或電話告知市發改局(糧儲局)、應急管理局物資接收入庫情況。

      本級購置的救災物資入庫管理。本級購置的救災物資到位后,市發改局(糧儲局)會同儲存單位按有關程序做好入庫驗收、接收工作,事后儲存單位及時將本級購置的救災物資入庫的品種、數量、入庫時間等信息進行系統錄入,同時以書面形式報市發改局(糧儲局)、應急管理局備案。

      社會捐贈的救災物資入庫管理。社會團體、個人依合法程序捐贈救災物資時,市應急管理局應通知承儲單位共同接收社會捐贈物資,共同清點捐贈物資種類、數量、質量,共同簽署接收捐贈相關文書,后由儲存單位按有關程序做好入庫管理工作并進行系統錄入。

      第十二條  市級救災物資應實行封閉式管理,專人負責、專賬管理。要建立健全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制度,包括崗位責任、出入庫臺賬、安全巡查等制度。救災物資入庫、保管、出庫、報廢等要有完備的手續,確保救災物資賬、卡、物一致。

      第十三條  市級救災物資存放應做到:

      1.標簽規范,標明品名、規格、型號、數量、生產日期、入庫時間等相關信息。

      2.分類存放,安全可靠;碼放整齊,留有通道,作業方便;通風良好,節約庫容。嚴禁接觸酸、堿、油脂、氧化劑和有機溶劑等危禁物品。

      3.定期檢查維護,及時進行保養或倒垛,保障物資的使用價值。

      4.愛護物資,文明作業,堆碼、裝卸遵守操作規程,保證物資完好無損。

      5.建立物資保管賬,及時正確記載物資進出、儲存動態,保證賬貨相符。定期盤庫,及時增減,做到賬賬、賬實相符。

      6.定期進行盤點。儲存單位每季度組織對市級救災物資進行一次清點,發現短少、殘損或變質,必須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市發改局(糧儲局)應在每年12月底對市級救災物資儲備情況、年度使用情況進行一次盤點,并抄送市應急管理局、財政局備案。

      第十四條  市級救災物資原則上存儲在市級救災物資儲備庫。儲備庫能力不足的,經市應急管理局和市發改局(糧儲局)同意可以儲存于具備條件的國有企業倉庫。對一些具有特殊儲備要求、不宜長期儲存、使用量大而儲備不足的物資,可以委托具備一定生產經營和儲備能力的相關企業協議儲備。

      第十五條  儲存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統計制度,規范救災物資統計管理,及時、完整、準確填報,確保統計數據真實可靠。

      第十六條 儲存單位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物資儲備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交接班制度,熟悉業務,堅守崗位。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做到“三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上班檢查倉庫門鎖有無異常,物品有無丟失;下班檢查是否已鎖門、拉閘、斷電及是否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經常檢查庫內溫度、濕度,保持通風。

      第十七條  倉庫管理人員應積極參加消防培訓和滅火演習,不斷提高消防業務素質。消防設備、器材齊全、性能良好,加強維修保養,保持水源充足。按消防要求管理火種、火源、電源,嚴禁攜帶火種、危險品進入庫房,嚴禁在倉庫內吸煙、動用明火。庫區內使用電器設備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要求。

      第四章  調撥管理

      第十八條  市應急管理局和市發改局(糧儲局)要建立健全救災物資調運管理和應急調撥機制,共同制定并完善救災物資調運工作流程,暢通救災物資保障渠道。調撥管理工作由市應急管理局、市發改局(糧儲局)、儲存單位共同執行,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提出調撥意見、下達調撥函件,市發改局(糧儲局)根據調撥函件通知儲存單位組織救災物資調出工作。

      第十九條  儲存單位要建立應急值守制度,實行汛期及重大突發性自然災害應急期間24小時值班制度,協調裝卸、運輸等事宜,保證隨時可開展救災物資調運工作。

      第二十條  救災物資調撥使用原則上應逐級申請。應急調撥使用時,首先使用本級救災物資,在本級物資全部使用仍無法滿足救災需要時,可向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申請調撥物資。緊急情況下,申請使用救災物資可先口頭報告,5個工作日內補辦書面申請手續。

      第二十一條  市級救災物資調撥程序: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受災地災情和需求,及時做出研判,確定救災物資調撥品種、數量,向市發改局(糧儲局)、接收單位發出書面調運函件,調運函件應注明接收單位、運送地點、物資品名、數量、物資提貨時限、儲存單位及接收方聯系人、聯系方式等內容。緊急情況下,無法及時向市發改局(糧儲局)發出書面調運函件時,可先行電話告知,后補辦書面手續。

      市發改局(糧儲局)接到市應急管理局書面函件或電話通知后,要按照市應急管理局要求的時間、地點、物資種類、數量等,及時通知儲存單位和接收部門,立即組織救災物資裝運,并把握“同類物資、先進先出”原則,在接到調撥通知24小時內完成救災物資出庫工作。

      市級救災物資接收部門應對調撥的救災物資進行清點和驗收,并填寫相關接收手續,及時反饋調出單位。如發生數量或質量問題,應及時協調處理并將有關情況向負責調出的市應急管理局和市發改局(糧儲局)報告。

      救災物資調出后,儲存單位應做好調運進展情況的跟蹤,救災物資調運到接收單位后,及時將調運情況報告市應急管理局和市發改局(糧儲局),確保市應急管理局第一時間掌握調運信息,為應急保障工作決策提供依據。

      救災物資調運實行提貨制,由接收單位負責出具相關證明組織提貨。市級救災物資調運到位后實行“先入庫后使用”的原則,調撥所發生的費用,原則上由申請調用(或實際申請調用)單位承擔,申請調用(或實際申請調用)單位在接收物資后一個月內同運輸單位直接結算費用。

      第五章  代儲管理

      第二十二條  為保障救災應急需要,救災物資除直接儲備外,可建立救災物資代儲制度,將一部分儲備物資預撥到下一級儲備部門委托代儲,所有權屬預撥單位,代儲單位負責救災物資的日常管理,代儲品種、數量由應急管理部門根據情況下達代儲調撥函件。

      第二十三條  上級預撥代儲物資下一級不得隨意支配使用,需使用上級代儲物資時,應急管理部門應書面提出申請,經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同意方可使用。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審批后,應書面函告本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由本級救災物資儲備管理部門及時進行核減。

      第二十四條  災害發生后,受災區應先動用本級救災儲備物資,在本級儲備物資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況下,方可申請使用上一級代儲救災物資。

      第六章  發放和使用

      第二十五條  市級救災物資發放要做到規范有序、公開透明,保障受影響人員在最短時間內得到及時有效救助。

      第二十六條  發放救災物資單位在發放救災物資時,應做到賬目清楚、手續完備。發放救災物資前,應對救災物資進行檢查檢驗,確保質量。發放的救災物資應登記造冊,建立臺賬,并將發放明細情況在鎮(鄉、街道)和村(居)進行公示。

      第二十七條  發放救災物資可采取集中發放和分散發放兩種形式。采取集中發放的,在災區設置救災物資發放點,由發放點直接向受影響人員發放;對確實無能力領取救災物資的老弱病殘人員,經核實后,可以委托親屬或者村(居) 民委員會負責人代領。采取分散發放的,按照受影響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將救災物資直接發放到戶。

      第二十八條  市級救災物資分為可回收類物資和非回收類物資。物資品種參照上級有關規定確定。

      市級救災物資使用結束后,未動用的或者可回收的救災物資,由申請調用(或實際申請調用)單位組織回收,經維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為當地救災物資儲備,并及時入賬;回收所需費用由市級救災物資申請調用(或實際申請調用)單位承擔。

      對上級調撥使用后沒有回收價值的可回收類救災物資,由申請調用(或實際申請調用)單位組織進行排查清理,報市發改部門、應急管理部門同意后,按規定程序組織報廢。

      對非回收類物資,發放給受影響人員使用后,不再進行回收。

      第二十九條  回收工作完成后,市應急管理部門應會同本級發改、財政部門及時將上級救災物資的使用、回收、損壞、報廢情況以及儲存地點和受益人(次)數,報上級應急管理、發改、財政部門。

      第七章  物資報廢

      第三十條  市級救災物資報廢是指達到建議儲存年限或經技術鑒定,質量和性能不能滿足應急搶險救災工作要求的儲備物資可按規定報廢(救災物資建議儲存年限標準詳見附件1)。

      第三十一條  申請報廢市級救災物資按以下規定和程序進行:

      對未達到儲備年限非人為破損申請報廢的儲備數量較多的救災物資,由儲存單位聘請具有資質的專業技術鑒定機構鑒定,或組織相關領域5位以上專家做出技術評定后,經批準后報廢,批復文件抄送市應急管理局、財政局。

      對達到儲備年限的市級救災物資報廢,經儲存單位報市發改局(糧儲局)研究同意后,按規定程序辦理救災物資報廢手續。若救災物資為市級財政資金采購的,經市發改局(糧儲局)研究同意后,抄送市應急管理局、財政局備案;若救災物資為上級部門調撥的,報廢后還應由市發改局(糧儲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報上級發改、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代儲物資報廢,由市發改局(糧儲局)會同市應急管理局向預撥代儲物資的上一級發改和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按上述規定進行報廢。

      第三十二條  對報廢救災物資的可利用部分保留并充分利用;無法利用的,通過招投標或其他方式售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再生資源加工處理,并簽訂協議,不得流入社會;無法出售的,可由儲存單位負責銷毀。

      第三十三條  報廢處置中產生的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技術鑒定費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繳入同級國庫。已批準報廢的物資,要及時做好臺賬處理。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級救災物資儲備承儲單位違反本細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等進行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救災物資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重大損失的;

      (二)因調運組織不力,致使救災物資不能及時運送至指定地點,造成應急保障出現嚴重后果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救災物資的;

      (四)虛報、瞞報救災物資儲備數量、質量的;

      (五)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其他違反相關管理制度和法規造成救災物資損失的。

      第三十五條  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要自覺接受審計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和監督活動中,騙取、截留、擠占、挪用國家財政資金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查處。

      第三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和監督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自2025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4月1日止。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規章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發改局(糧儲局)、應急管理局和財政局負責解釋。

      附件:1.救災物資建議儲存年限標準

      2.南安市應急管理局調運市級救災物資的函

      3.南安市應急管理局救災物資調撥通知書

      4.介紹信

      5.南安市救災物資出入庫接收單

      6.救災物資儲備情況明細表

      7.救災物資入庫情況統計表

      8.救災物資出庫情況統計表

      9.救災物資輪換情況統計表

      10.救災物資報廢情況統計表

      11.捐贈物資情況統計表

      12.救災物資儲備移交情況表

      13.機械、設施(設備)、作業器材登記表

      14.救災物資儲備情況檢查記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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