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頁 > 政務公開 > 政府信息公開 > 市政府文件 >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
- 索 引 號:QZ07101-1300-2025-00294
- 備注/文號:南政〔2025〕20號
- 發布機構: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10
因國道G358線南安柳城至侖蒼(安溪界)段公路工程項目建設需要,擬征收國道G358線南安柳城至侖蒼(安溪界)段公路工程項目征收范圍內土地、房屋及附屬物(具體以征收范圍圖為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區域實際,組織有關部門對國道G358線南安柳城至侖蒼(安溪界)段公路工程項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實施方案進行論證,現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一、征求意見期限:2025年7月11日至2025年8月11日。
二、補償登記:本項目所涉及的土地、房屋被征收人應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持土地、房屋等相關權利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手續。
三、意見反饋:被征收人如需提交意見,應在征求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交或信函方式寄至征收實施單位南安市溪美街道辦事處、南安市柳城街道辦事處、南安市美林街道辦事處、南安市省新鎮人民政府,同時附帶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書證材料(或房屋所在地基層組織出具的證明)。
聯系單位:南安市溪美街道辦事處、南安市柳城街道辦事處、南安市美林街道辦事處、南安市省新鎮人民政府
聯系電話:南安市溪美街道辦事處:86382730
南安市柳城街道辦事處:86352022
南安市美林街道辦事處:86288732
南安市省新鎮人民政府:86255903 86232901
特此通告。
附件:國道G358線南安柳城至侖蒼(安溪界)段公路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實施方案(征求意見稿)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國道G358線南安柳城至侖蒼(安溪界)段公路工程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實施方案
(征求意見稿)
為確保國道G358線南安柳城至侖蒼(安溪界)段公路工程的順利實施,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妥善做好該項目土地房屋征收的補償安置工作,遵循“依法依規、以人為本、公平公開、和諧穩妥”的原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省、泉州市和我市相關規定精神,參照《南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西高速公路網泉廈漳城市聯盟路南安段工程建設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南政文〔2016〕158號)、《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國道G324線南安段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南政辦〔2023〕16號)、《南安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南政規〔2023〕7號),結合本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基本原則
堅持“依法依規、公正公開、保障權益”原則,接受被征收人及社會各界人士的監督。
二、征收范圍、征收補償對象
(一)征收范圍:具體范圍以國道G358線南安柳城至侖蒼(安溪界)段公路工程土地征收紅線圖為準。
(二)征收補償對象:本征收范圍內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地上物權人、構筑物權人及房屋所有權人為被征收人。
三、土地、房屋征收主要原則
(一)土地面積、地上物確認辦法
1.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以沿線各鄉鎮(街道、開發區)為單位分別負責各自轄區項目紅線圖內的土地、房屋及地上物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2.征地紅線圖內,土地面積、房屋面積、地上物現場清點由國道G358線南安柳城至侖蒼(安溪界)段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統一委托一家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測量和清點,鎮(街道、開發區)、村相關分管負責人及中介機構測量人員、國土資源管理所(負責土地部分),權屬擁有者共同簽字確認。
3.征收土地紅線邊角地,面積在20m2以內的,按實際地類給予征收補償,超過20 m2不予征收。
4.利用舊路段兩側征地紅線按公路邊溝、水渠的外側內沿,邊坡坡腳、無邊溝及護坡的為公路水泥路面路緣外一米為界限,舊路段界限內土地不再予以重復征用補償。
(二)地類認定以實地確認為主。以土地管理部門的地籍調查成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納稅證明等為準。
(三)有關果樹數量的確認辦法:
1.果樹數量的確認,以實際征收果園地清點的果樹數量,但果樹數量應控制在相對合理株數以內(龍眼、荔枝每畝25株以內,蘆柑、橄欖、楊梅、雜果等每畝100株以內)。征收公告發布后搶種、搶栽的苗木一律不予賠償。
2.農村居民房前屋后零星果樹參照地上物補償標準給予清點補償。
(四)被征收房屋面積的計算方法
被征收人對本方案所列價格無異議,按期簽訂協議并搬遷騰空的,其被征收房屋除按國家現行的房地產測量規范計算建筑面積外,有下列情況的可按下述優惠辦法計算被征收建筑面積:
1.私人自建住宅挑梁、走廊、陽臺、中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積100%計算征收面積。
2.平屋外墻至滴水線的面積按100%計算征收面積。
3.平屋、古大厝的天井按100%計算征收面積。
4.利用坡屋頂空間作閣樓的(與主體房屋同時建的)、利用民房頂層斜屋面和樓中樓架空層部分的面積計算:閣樓層高樓房頂層斜板高度低于1.6米的,按其面積的50%計算征收面積:閣樓層高、樓房頂層斜板高度超過1.6米(含1.6米)及樓中樓挑空部分,按其面積的100%計算征收面積。
5.通往屋頂的風樓,其層高超過2.2米(含2.2米)的,按100%計算征收面積;層高低于2.2米(不含2.2米)且高于1.6米(含1.6米)的,按50%計算征收面積;層高在1.6米以下的部分按附屬物“風樓”給予補償。
6.被征收房屋層數為總一層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主體面積的140%結算,被征收房屋層數為總二層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主體面積的120%結算,被征收房屋層數為總三層以上(含)的按被征收合法建筑主體面積的100%結算。
7.寺廟、骨灰堂、祖祠堂層高低于3米的,面積按2倍計算;超過3米不足6米的,面積按3倍計算;層高6米以上(含6米)的,面積按4倍計算。
8.構筑及裝飾標準較高的古大厝建筑經建設部門認定后,房屋補償標準按照其相對應結構重置價標準的2倍計算。
9.征收民房頂層斜屋面和樓中樓架空層部分面積計算:對于樓房頂層斜板高度在2.2米以上(含2.2米),按實際房屋結構投影面積的100%計算征收面積,對于低于2.2米部分,按實際房屋結構投影面積的50%計算征收面積。對于樓中樓挑空部分面積一并納入補償范圍。
10.陰宮(亭)高度超過1.5米不足3米的,面積按3倍計算;高度在1.5米以下的(含1.5米),面積按2倍計算。
四、征收土地及地上物補償
征收土地分為耕地、除耕地以外的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等四大類,詳見附件1。征收土地(養殖水面、養殖灘涂、鹽田除外)原則上根據《南安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南政規〔2023〕7號),征收耕地補償標準為52000元/畝+2000元/畝青苗補助費,合計54000元/畝,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般農作物補償費用、青苗補助費。具體執行上,不分地類(包括青苗、果樹、苗木、苗圃、茶園、速生林等一般農作物)以綜合價每畝54000元(即52000元/畝+2000元/畝青苗補助費)包干給屬地鎮政府發放補償款,并簽訂包干合同,確保土地補償款足額全部發放到被征收戶手中。在耕地上種植果樹,實際利用現狀為果園的,原則上可以按耕地(原地類)征收標準給予補償,也可選擇按園地(現狀地類)征收標準加果樹補償標準一并計算進行補償。
征收地上物補償標準詳見附件2,征收林地地上物補償標準詳見附件3。
水溝水渠的補償,對于五級以下(不含五級)不列入水利部門管理的溝渠按周邊地類標準進行補償,但已列入水利部門管理的溪流不予列入征遷補償。
五、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一)住宅房屋征收補償
1.住宅房屋征收戶臨時安置主要采取投親靠友等方式解決,臨時安置確有困難的房屋征收戶由鎮、其所在村或所在單位協助臨時過渡安置。臨時安置期間按有關規定發給過渡安置補助費,選擇貨幣補償和零星安置的一次性發給過渡費12個月,選擇集中安置的過渡費最高不超過24個月。
2.征收住宅房屋實行地上建筑物與住宅用地分開計算,合并補償。簡易搭蓋不列入安置,搭蓋用地的補償參照周邊地類標準給予補償。房屋征收補償標準詳見附件4。房屋附屬物補償標準詳見附件5。空閑宅基地以土地使用權證、住宅建筑申請表、住宅用地與建設申請表或準建證等有效資料為依據。其中,持有國有土地合法手續尚未基建的宅基地或空地按屬地鄉鎮(街道)各類級別住宅用地基準地價平均值進行補償,持有國有劃撥或集體土地合法手續尚未基建的宅基地或空地按屬地鄉鎮(街道)各類級別住宅用地基準地價平均值70%進行補償。合法的集體性質住宅用地補償標準按國有劃撥住宅用地補償標準扣除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每畝35000元)、耕地開墾費(每畝9000元)、新增建設用地使用費(每畝18600元)進行補償。
3.被征收戶采用貨幣補償自行安置,按征收房屋主建筑面積給予一次性獎勵,貨幣補償自行安置一次性增加獎勵標準1000元/m2。
4.房屋征收確需安置,可采取集中安置和零星安置方式相結合。(其他安置方案,可由屬地街道或鄉鎮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后,報市政府研究。)
集中安置的安置地標準按被征收宅基地1:2的比例確定面積,安置地由鎮、村選址建設,按規定辦理安置用地審批手續。安置地補償按實際用地的地類標準予以發放,并按6萬元/畝(即90元/ m2)標準包干補助“三通一平”,直接撥付到安置地所在鄉鎮。集中安置(市鎮規劃區外)的宅基地根據“一戶一宅”的要求和法律規定的面積限額標準,每畝按2.4~3戶宅基地控制,每戶建筑占地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根據被征收人宅基地的面積,按照“拆一還一、互補差價”的原則給予安置。安置地報批稅費列入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項目。
零星安置(市鎮規劃區外)根據“一戶一宅”的要求和法律規定的面積限額標準,但每戶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由被征收戶自行安置。安置地由鎮、村會同被征收人選址定點,逐級上報,辦理安置用地審批手續。
5.非法占地、違法建設按《中共南安市委辦公室 南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安市違法占地、違法建設認定及分類處置的指導意見》(南委辦發〔2016〕11號)規定處理。
6.對裝修豪華的房屋,如若雙方存在爭議的部分可送具備資質的第三方審核機構進行審核,審核費用由提出方支付。
(二)經營性房屋征收補償
1.涉及經營性店面征收補償的,應同時具備如下四個條件:一是按時簽訂協議并騰空搬遷的;二是連續經營三年以上;三是持有效工商營業執照;四是持有效稅務登記證。征收補償費用按被征收房屋的臨街(路)第一層第一自然間的建筑結構補償標準的4倍給予補償(但最大進深不超過12米),超過12米部分按住宅類房屋建筑面積認定。
2.準店面(指以店面的形式建設,有實際經營,手續不完整的店面),征收補償費按被征收房屋的臨街(路)第一層第一自然間的建筑結構補償標準的3倍給予補償(但最大進深不超過12米),超過12米部分按住宅類房屋建筑面積認定。
(三)工業及倉儲用房征收補償
征收工業用地原則實行貨幣安置,有合法用地手續的企業用地按照其所在地塊,參照本區域相應的工業用地基準地價標準給予補償,無完整土地手續按實際地類補償標準征收。
工業廠房及倉儲用房的征收補償標準按附件6執行。
六、“三桿”遷移補償標準
(一)電力桿線:按《福建省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鐵路、高速公路在建項目涉及電力有關問題協調會議記錄》(〔2009〕18號)精神執行,原則上原拆原遷并結合電力標準規范執行,在不劣化原來使用功能前提下,電力部門須盡力做好利舊工作,拆舊部分按“以料抵工”原則執行。電力部門因發展需要結合遷改提高標準部分的費用,由電力部門承擔;遷改方案要經雙方確認,工程造價套用電力部門相關定額、主材單價按泉州市當月發布的信息指導價進行編制;遷改涉及的民事問題由征收要求方負責。
(二)國防光纜:按《福建省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福建省重點工程建設征地征收軍用通信管線補償標準〉的通知》(閩重辦〔2009〕28號)執行。
(三)通訊桿線:60000元/km。
(四)有線電視桿線:50000元/km。
(五)地下光(電、通訊)纜:150000元/km。
(六)獨立的變壓器遷移費(包括接入桿線):30000元~60000元/臺(以電力部門實際測算并經財政部門或具備資質的第三方造價咨詢單位審核的遷移費用為準)。
(七)自來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成品油輸送管道、天然氣管道、水閘、水壩,廣告牌、交通標志牌、市政路燈、通信基站、發射塔等項目:按各自行業、部門套用相關定額進行補償,如若存在爭議,爭議部分可送具備資質的第三方造價咨詢單位進行審核。
(八)“三桿”遷移用地征收、青苗補償按該實施方案執行。電力鐵塔具體位置由沿線村(居)委會、電力施工方現場共同確定,并按以下標準給予補償征用,即鐵塔征地面積120m2的按每處人民幣貳萬元補償,鐵塔征地面積16 m2左右的土地按每處人民幣伍仟元補償,紅線外電力井補償每處按3000元補償,紅線外電纜溝補償按100元/米給予補償,并采取一次性包干方式由村委會統一支付(以上補償單價包括施工臨時便道和青苗補償),包干協議由市指揮部工作專班與村委會共同簽訂。會議研究,原則同意民用380V以下電纜桿線按50元/米給予補償,民用照明220V電力桿線按30元/米給予補償,企業獨立變壓器外線(10KV)線路電纜桿線按80元/米給予補償。
七、各項補償費的支付辦法
(一)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土地承包經營者或村集體。
(二)征收土地地上物補償,全額支付給地上物的所有者。
(三)拆遷住宅地、特殊建筑物建設用地的補償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統一安置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支付給被拆遷人(單位)。
(四)其他費用按國家或省市規定標準確定。
八、其他事項
(一)各鄉鎮(街道)按本方案負責組織實施征地拆遷安置具體工作,其他未盡事宜由各鄉鎮(街道)按有關規定研究處理。
(二)本方案由國道G358線南安柳城至侖蒼(安溪界)段公路工程項目建設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國道G358線南安柳城至侖蒼(安溪界)段公路工程項目建設指揮部牽頭會同各鄉鎮(街道)協調解決。
(三)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2.征收土地、臨時用地地上物補償標準
3.征收、臨時占用林地地上物補償標準
4.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5.房屋征收附屬物補償標準
6.工業及倉儲用房征收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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